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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解证券行业涉诉情况,行家汇总统计了上市券商涉诉公告;并据公开信息,统计涉及证券公司的诉讼案。
上市券商涉诉公告
东吴证券(13)
来源:东吴证券2023年上半年报告。
1、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被告)、东吴证券(第三人)案。
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要求被告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承担违约赔偿损失约为2.13亿元,列公司为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涉诉金额:约为21300万元。
2022年1月25日常州中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驳回江南农商行对东吴证券的诉讼请求。江南农商行和天弘基金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江苏省高院。江苏省高院于2022年9月15日、2023年3月27日二审开庭,待判决。
2、东吴证券诉无锡中住集团有限公司、孙伯荣、金薇、徐正良案。
公司起诉无锡中住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违约的民事责任。涉诉金额:借款本金余额26926.3万元以及相应的利息、违约金,并承担律师费、诉讼费等费用;要求孙伯荣、金薇以其抵押物对前述债务承担清偿责任;要求金薇以其质押物对前述债务承担清偿责任;要求孙伯荣、金薇对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要求徐正良在2亿元内对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苏州中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2021年10月28日公司与无锡中住集团有限公司、孙伯荣、金薇达成部分调解。2021年11月8日,公司就本案调解部分申请执行,期间达成执行和解,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故恢复执行,目前正在执行中。公司与徐正良部分诉讼,苏州中院于2022年3月10日、4月11日开庭,2022年4月19日判决支持公司诉请,徐正良不服判决,上诉至江苏省高院。江苏省高院于2022年8月17日二审开庭,2023年4月25日,江苏省高院终审判决,驳回徐正良上诉请求,维持原判。2023年5月25日由苏州中院执行立案,目前正在执行中。
3、东吴证券诉杨文莲、刘子贤、刘铠铭、刘懿靓、娄底市铠源投资有限公司案。
东吴证券诉杨文莲等承担违反股份回购承诺约定的民事责任。涉诉金额:股权回购款本金1310.85万元以及相应的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苏州工业园区法院于2022年9月15日立案,于2022年12月15日开庭,2023年4月17日园区法院作出判决,支持原告诉请,园区法院于2023年6月9日已执行立案,目前正在执行中。
4、东吴证券诉张曦、蔡端宏、张华芳、张畅、岳申亚、厦门骏豪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
东吴证券起诉张曦、蔡端宏、张华芳、张畅、岳申亚、厦门骏豪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承担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违约的民事责任。借款本金余额18040万元以及相应的利息、违约金,并承担律师费、诉讼费等费用苏州中院于2023年1月16日立案,于2023年3月28日开庭,2023年6月12日,本案调解结案。2023年7月4日由苏州中院执行立案,目前正在执行中。
5、浙江诸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东吴证券(被告一)、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被告二)、长安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案。
浙江诸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起诉东吴证券、招商银行天津分行及长安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合同违约的民事责任。涉诉金额:债券本金2000万元及相应利息4151888元,返还已收取管理费、托管费,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4月12日立案,案件于2023年6月5日进行第一次开庭审理,于2023年7月17日进行第二次开庭,待判决。
6、东吴证券诉上海杰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公司起诉上海杰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承担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违约的民事责任。借款本金余额6500万元以及相应的利息、违约金,并承担律师费、诉讼费等费用苏州工业园区法院于2023年6月21日受理立案,暂定2023年8月16日开庭审理。
7、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诉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案。
东吴证券收到因东吴基金平江25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引发的华金证券诉金鹰基金、东吴基金纠纷案件相关的诉讼材料。相关证据显示本案为原告与被告的交易约定及纠纷。涉诉金额:4378万元。
2021年11月26日开庭审理,2022年2月11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请。原告上诉,于2022年10月21日二审开庭,2023年6月30日二审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8、东吴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诉杜毅刚、向竣良案。
东吴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起诉杜毅刚、向竣良承担合同违约纠纷的民事责任。涉诉金额:2395万元。2022年3月23日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支持原告诉请,拟申请执行。
9、东吴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诉成都支付通金融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杨俊、成都同心合力电子商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案。
东吴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起诉成都支付通金融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杨俊、成都同心合力电子商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担合同违约纠纷的民事责任2732万元2021年12月9日,深圳国际仲裁院立案,2022年4月19日开庭,2022年12月23日,深圳国际仲裁院做出裁决支持原告诉请,2023年7月13日由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后移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办理,目前正在执行中。
10、东吴证券国际经纪有限公司张杰、孙涛案。
东吴证券国际经纪有限公司就保证金贷款起诉要求借款人张杰及其担保人孙涛承担融资业务纠纷的法律责任。
涉诉金额:截止2022年4月12日,本金17375879.02港币及利息8069289.66港币。
香港高等法院于2021年9月7日发出高等民事诉讼2021年第1351号传讯令状,外部律师向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传讯令状送达,均未成功。因两被告均未在呈交送达确认且未出席庭审,法院进行对两被告进行缺席判决,支持东吴证券国际经纪有限公司诉请。
11、东吴证券代资管计划诉李宗松、新沂必康新医药产业综合体投资有限公司、谷晓嘉(GUOXIAOJIA)公司起诉李宗松承担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违约的民事责任。
涉诉金额:借款本金余额17163万元以及相应的利息、违约金,并承担律师费、诉讼费等费用;同时要求保证人新沂必康新医药产业综合体投资有限公司、谷晓嘉(GU XIAO JIA)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苏州中院于2020年5月29日立案,于2021年4月27日开庭,2021年5月26日判决支持公司诉请。被告上诉至江苏省高院,江苏省高院于2022年8月9日开庭,待判决。新沂必康新医药产业综合体投资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5日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公司已申报债权。
12、东吴证券代资管计划诉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东方金诚国际信用评估有限公司、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案。
东吴证券管理的东吴财富4号集合管理计划和东享3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持有“19华集01”债券,公司起诉债券主承销商及相关服务机构就证券虚假陈述行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涉诉金额:6000万元。
2021年12月23日,北京金融法院立案。2022年2月28日,北京金融法院依职权移送沈阳中院审理。2022年11月14日,沈阳中院裁定本案应由仲裁管辖,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驳回公司起诉。公司已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立案,2023年3月2日收到仲裁通知,仲裁案正式受理并选定仲裁员。2023年4月27日,贸仲委作出驳回被申请人追加发行人为被申请人及中止开庭审理申请的裁定,2023年6月14日,收到仲裁庭组庭通知,本案于2023年8月4日开庭。
13、东吴证券代资管计划诉北京晋商联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大连国贸中心大厦有限公司案。
东吴证券起诉北京晋商联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承担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违约的民事责任。涉诉金额:借款本金余额23300万元以及相应的利息、违约金,并承担律师费、诉讼费等费用;要求保证人大连国贸中心大厦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苏州中院于2021年8月26日判决支持公司诉请。2021年10月21日申请执行,经执行获得部分清偿。苏州中院于2022年11月25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2023年8月4日已恢复执行,目前正在执行中。
国元证券(7)
来源:国元证券2023年上半年度报告。
1、国元证券与王宇股票质押业务纠纷案、与江苏苏化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
王宇系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客户,因其履约保障比例低于处置线,公司于2018年11月将王宇、秦英(王宇配偶)作为被申请人,向合肥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申请裁决王宇偿还融资本金15,654.60万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及违约金,公司对其出质的股票及其收益享有优先受偿权,秦英对上述仲裁请求项下王宇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公司于2020年1月6日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21年12月15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本裁定。
2018年10月22日,江苏苏化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化集团”)向公司出具《函》,保证王宇对公司的债务,并承诺在公司仲裁裁决生效后直接或指定第三人收购公司的债权。因王宇在仲裁裁决生效后未偿还债权,苏化集团未按照《函》履约收购债权,2022年5月24日,国元证券起诉苏化集团至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判决苏化集团立即向公司支付债权收购价款,至起诉日暂计20,483.78万元。2022年7月10日,苏化集团向合肥中院提起管辖权异议。2022年8月4日,合肥中院作出管辖权异议一审裁定,本案移送苏州中院审理。2022年8月12日,公司向安徽省高院提起上诉。2022年10月18日,公司收到安徽省高院送达国元证券诉苏化集团合同纠纷一案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一审裁定,由合肥市中院管辖。2022年11月7日,本案开庭审理。2023年4月13日,公司诉苏化集团合同纠纷案开庭审理。2023年4月20日,公司诉苏化集团案开庭审理,公司与苏化集团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2023年4月28日,公司收到合肥市中院送达调解书,约定江苏苏化集团在限定期限内向国元证券支付债权收购价款。截至本报告日,江苏苏化集团尚未按约定履行义务。
2、国元股权与安徽太平洋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太平洋电缆股份有限公司、黄诚股份转让纠纷案。
2015年10月12日,国元股权与被告安徽太平洋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集团”)、安徽太平洋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股份”)签署《股份转让协议》,约定国元股权受让太平洋集团持有的太平洋股份公司620万股股份,每股4.8元,合计受让款2,976万元。同时,国元股权与太平洋集团及太平洋股份实控人黄诚告签署《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约定太平洋集团、黄诚回购股份等承诺以及违约责任、连带责任等,黄诚对上述全部款项的支付承担连带责任。由于未完成补充协议中约定的相关承诺,该股权转让触发补充协议约定的回购条件。2021年12月7日,国元股权向无为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支付现金补偿人民币199.08万元、逾期付款违约金计至起诉日合计2,324.8512万元,并至现金补偿款及违约金全部付清时止;支付股份回购款人民币5,168.72万元、逾期付款违约金计至起诉日人民币40.94976万元,并至回购款及违约金全部付清时止;赔偿因被告故意违约给原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诉讼保全费。2022年1月18日,本案在无为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并于2022年2月23日做出一审判决。2022年3月16日,太平洋集团、黄诚因不服一审判决结果向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截至本报告日,该案件尚处于审理阶段。
3、国元证券诉山东胜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山东鲁成律师事务所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
2022年1月20日,国元证券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网上立案。国元证券起诉山东胜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胜通”)、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山东鲁成律师事务所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请求确认国元证券对山东胜通享有83,279,563.23元债权,其他被告对山东胜通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022年1月24日,法院受理本案。2022年3月2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本案民事裁定书,法院认为,本案被告胜通集团已被东营市公安局立案侦查,根据司法解释,应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裁定驳回国元证券的起诉。2022年3月9日,公司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2022年7月25日,公司收到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裁定,指令青岛市中院审理,2023年3月14日,本案开庭审理。截至本报告日,该案件尚处于审理阶段。
4、国元证券与姜剑、郝斌、青岛亚星实业有限公司、朱兰英股票质押业务纠纷案。
因姜剑作为公司股票质押业务客户,未按照协议约定履行还款义务,郝斌、亚星公司、朱兰英未履行担保义务,2022年5月12日,国元证券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请求裁令姜剑偿还融资本金2.5亿元及利息、罚息、违约金共计384,269,347.64元(暂计至2022年4月30日),公司对姜剑持有的2,985.6万股“深大通”股票享有优先受偿权;裁令郝斌、青岛亚星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朱兰英在其持有的160万股“深大通”股票权益价值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022年5月18日,北京仲裁委员会受理本案。同时,公司已向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北京一中院申请财产保全。2022年10月10日,北京仲裁委通知被申请人姜剑已向北京四中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无效,向北京仲裁委申请中止仲裁程序,仲裁庭于2022年10月11日向公司发送关于延期开庭的通知。2022年11月1日,北京仲裁委送达北京金融法院申请仲裁协议无效案件受理通知书,北京金融法院已于2022年10月31日受理本案。2022年11月7日,北京金融法院开庭审理。2022年12月17日,公司收到北京金融法院邮件送达裁定书,姜剑提请仲裁协议无效申请被法院驳回。本案于2023年1月11日开庭审理。2023年5月9日,公司收到深大通案件仲裁裁决书,裁决被申请人向国元证券支付融资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保全费、仲裁费等。截至本报告日,公司已申请强制执行。
5、国元证券诉姜剑、郝斌、青岛亚星实业有限公司、朱兰英股票质押业务纠纷案。
2023年1月11日,本案在北京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2023年5月9日,公司收到深大通案件仲裁裁决书,裁决被申请人向国元证券支付融资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保全费、仲裁费等。
涉诉金额:38,426.93万元。
仲裁庭裁决:被申请人向国元证券支付融资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保全费、仲裁费等,公司已申请强制执行。
6、国元证券诉苏化集团融资融券业务纠纷案。
2023年4月13日,公司诉苏化集团合同纠纷案开庭审理。2023年4月20日,公司与苏化集团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2023年4月28日,公司收到合肥市中院送达调解书,约定江苏苏化集团在限定期限内向国元证券支付债权收购价款。
涉诉金额:20,483.78万元。
调解书约定:江苏苏化集团在约定期限内向国元证券履行支付义务,逾期仍未履行则申请强制执行。
7、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诉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富吉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合肥城改紫元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2023年4月22日,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于合肥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等待下次开庭通知。
涉诉金额:9,237.27万元。
东海证券*(1)
来源: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的进展公告
原告深圳市华盛十五期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与被告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侵权责任纠纷案。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浙03民初210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原告深圳市华盛十五期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215246元,由原告深圳市华盛十五期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ST泛海(-)
来源: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公司股票交易自2023年5月5日起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警示,公司股票简称变更为“*ST泛海”;
公司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对公司进行重整及预重整,法院已决定对公司启动预重整,预重整为法院正式受理重整前的程序。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尚未收到法院关于受理重整申请的文件,公司重整能否成功存在不确定性。若法院依法受理债权人对公司重整的申请,公司股票将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如果公司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公司将被实施破产清算,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4.17条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昆吾九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1)
来源:昆吾九鼎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九鼎投资)公告
江西钨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江钨控股)因合同纠纷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南昌中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江西专持商务咨询有限公司(简称:专持商务,原江西志德通和九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昆吾九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简称:昆吾九鼎)解除与江钨控股的相关协议并连带赔偿经济损失、资金占用费共计206,321,166.67元。昆吾九鼎在本诉审理过程中提起了反诉,诉请判令江钨控股赔偿股权转让款、资金占用费共计208,157,917.82元。南昌中院对本案件本诉和反诉进行了合并审理并作出了一审判决,一审判决昆吾九鼎、专持商务向江钨控股支付经济损失70,983,333.34元。昆吾九鼎、专持商务不服一审判决并提起上诉。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简称:江西高院)于2022年8月16日对本案件做出二审判决(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即昆吾九鼎、专持商务向江钨控股支付经济损失70,983,333.34元并承担相应的诉讼受理费。
近日,昆吾九鼎获悉江钨控股已就上述判决向南昌中院提出执行申请,南昌中院已立案执行。
涉案金额:人民币75,584,557.59元(截止执行申请人向法院申请之日)。
因案件执行申请人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法院已立案执行,昆吾九鼎银行账户3,856,067.61元已被冻结。昆吾九鼎银行账户被冻结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货币资金余额的1.08%,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0.11%。昆吾九鼎已于2021年根据本案件一审判决结果计提了预计负债71,522,536.34元,并相应减少公司2021年度税后合并净利润53,641,902.26元。2022年二审维持原判,昆吾九鼎将预计负债对应71,522,536.34元转至其他应付款。因本案件财产保全事项,九鼎投资全资子公司昆吾九鼎所持有部分控股及参股公司股权于2021年3月被冻结。
发债券商涉诉公告
爱建证券(1)
来源:上海陆家嘴(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涉及重大仲裁进展的公告
近日,爱建证券收到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23]沪贸仲裁字第0722、0723、0724、0725、0726、0727、0728、0868号裁决书,仲裁庭已对申请人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合晟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爱建证券之间关于《富贵鸟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项下的8起争议仲裁案做出裁决。爱建证券应于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述申请人赔偿债券本金和利息损失的5%,因案件产生的律师费和仲裁费由双方各承担50%。
上述8起案件,爱建证券将赔偿申请人本息损失24,696,999.85元,赔偿申请人律师费损失615,000.00元,支付仲裁费2,175,994.00元,共计支出27,487,993.85元。
安信证券(-)
来源:联合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信用评级报告》
截至2023年3月末,公司投资业务中,违约债券本金合计1.95亿元,违约债券共计提减值准备0.18亿元;其中,共有合计1.75亿元的违约债券本金计入交易性金融资产,故未计提减值准备,已在损益表中体现。随着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增加,需对公司投资业务收入波动及投资资产质量保持关注。
违约项目方面,截至2023年3月末,公司融资融券业务涉及违约的项目余额合计2.55亿元,针对上述风险项目共计提减值准备2.52亿元,计提比例98.82%;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涉及违约的项目共计5笔,涉及融资余额共4.15亿元,公司针对上述股票质押风险项目累计计提减值准备1.18亿元,总计提比例28.31%。信用交易业务受市场行情波动影响较大,且市场及信用风险事件多发,信用业务资产存在一定的减值风险。
财信证券(1)
来源: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财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涉及重大诉讼进展的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诉讼受理机构名称: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沈阳市辽中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原“辽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告一:陆乐;
被告二:罗泉;
被告三:吉林敦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四: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
被告五:财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六:靖宇乾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七:辽宁沈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八:辽宁凤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九:台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案由:票据纠纷。
诉讼标的及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陆乐、罗泉、吉林敦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因购买票据产生的经济损失人民币2,304,020,389元(损失暂计算至2022年2月21日,具体以实际履行日计算金额为准);开庭前,原告将请求赔偿的数额变更为1,791,859,322.78元;2.请求判令被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财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靖宇乾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沈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凤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开庭前,原告撤回对辽宁沈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凤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起诉,将该项诉讼请求变更为“请求判令浦发银行长沙分行、财信证券公司、靖宇乾丰村镇银行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由各被告承担。
诉讼理由:被告四作为委托人,公司作为管理人成立了“财富-浦发票据二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通道型)”,原告认为公司在履行“财富-浦发票据二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合同过程中存在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案件经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裁定如下:原告在开庭前撤回对辽宁沈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凤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诉请,系其权利处分,依法应予准许。被告陆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未提交答辩意见,视为放弃举证、质证及答辩的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中,被告陆乐、罗泉的行为已由生效刑事裁判文书进行了评价,民事不再重复评价;原告自述其本金损失已经通过刑事程序全部追赃完毕,现有证据并未证明其仍存在其他损失,故原告不具有主张侵权责任的诉的利益,对其他被告的起诉亦应予驳回。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沈阳市辽中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起诉。
长江证券(-)
来源:联合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债券2023年跟踪评级报告》
截至2023年3月末,公司预计负债余额为145.82万元,系租赁复原义务、未决诉讼计提预计负债。
截至2023年3月末,融资融券业务风险合约的剩余本息共计0.96亿元,累计计提减值准备0.95亿元;股票质押业务风险合约剩余本息共计4.26亿元,已累计计提减值准备3.98亿元。部分合约正在通过诉讼及处置股票等方式逐步收回欠款。
国信证券(2)
来源:联合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五期)信用评级报告》
截至2022年末,国信证券作为被告涉诉金额较大(超过1.00亿元)的未决诉讼、未决仲裁如下表所示,涉诉金额合计10.23亿元(含已支付部分);同时,公司涉及作为被告涉诉金额大于0.10亿元且小于1.00亿元的未决诉讼、未决仲裁共6笔,涉诉金额合计2.03亿元(含已支付部分),涉案原因主要系公司作为基金托管人、证券承销机构被投资者要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等。随着2022年以来部分诉讼案件了结,截至2022年末,公司预计负债0.40亿元,较上年末下降79.35%。未来,随着未决诉讼的审理判决,公司存在进一步计提预计负债的可能。
1、华泽钴镍部分投资者诉国信证券案。涉诉金额9.16亿元。
华泽钴镍证券虚假陈述造成相关投资损失,部分投资者对华泽钴镍及其董事等相关人员、国信证券等中介机构提起诉讼,要求华泽钴镍赔偿损失及承担诉讼费用,并要求华泽钴镍董事等人员及相关中介机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截至2022年度报告披露日,涉及公司的诉讼案件合计2449件,涉案标的额合计9.16亿元,部分案件分别于2019年8月1日、2019年10月10日和2020年8月7日等一审开庭审理,成都中院对部分案件作出一审裁判。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7日对3起案件二审开庭审理,公司于2021年4月收到3起案件二审判决,其中,1起案件判决公司等对华泽钴镍赔付义务0.33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起案件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2021年12月27日,公司收到最高人民法院驳回3名原告再审申请的裁定。2022年2月7日,公司收到四川高院对1起案件的二审判决,判决公司等对华泽钴镍赔付义务1.29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022年3月起,公司收到成都中院对部分案件的执行通知,公司目前已支付合计1.20亿。
2、海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国信证券案。涉诉金额1.07亿元。
国信证券作为主承销商及受托管理人的“16刚集02”债券发生违约,“16刚集02”投资人海口农商行提起诉讼,要求刚泰集团有限公司支付本金、利息、复利及相关费用,并要求国信证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22年11月25日,本案开庭审理。2023年2月,公司收到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准许原告撤回对公司的起诉。
海通证券(-)
来源: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面向专业机构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八期)信用评级报告》
2022年,公司及其子公司新增或有新进展(金额超过人民币1亿元)的诉讼、仲裁事项共7笔,其中涉及2笔质押式回购业务,1笔融资融券业务、1笔股权回购业务、1笔担保保证合同纠纷、1笔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及1笔证券虚假陈述合同纠纷。此外,公司(除境外上市子公司)尚处于执行阶段的案件共1起,涉及案件金额1.81亿元。
华福证券(-)
来源: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2023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可持续挂钩)信用评级报告》
诉讼、仲裁事项方面,截至2022年末,华福证券在若干未决诉讼和仲裁事项中作为被告和被诉人,该等尚未了结的诉讼或仲裁主要包括:与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与福建石狮农商行资管合同违约纠纷、与昆仑信托证券虚假陈述纠纷和与邬经恒侵权责任纠纷,这些未决诉讼和仲裁事项涉及的金额约为人民币5.91亿元。根据管理层及案件代理律师的判断,公司除已计提预计负债952.18万元外,对上述事项承担额外责任并形成损失的可能性较小。
南京证券(-)
来源:上海新世纪资信评估投资服务有限公司《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短期公司债券(第四期)信用评级报告》
信用债中,城投类企业债的占比较高。2022年末,公司债券投资杠杆比例为1.58倍,同比有所下降。同期末,公司投资的债券“17沪华信SCP002”发生违约,持有成本为1.00亿元,公司已对该债券全额计提减值及坏账损失。
申万宏源证券(-)
来源:联合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2023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信用评级报告》
2020-2022年末,公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中处于第三阶段的资产原值分别为55.70亿元、61.00亿元和57.46亿元,对应的减值准备余额分别为9.34亿元和11.24亿元和18.29亿元。
银河证券(1)
来源:联合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信用评级报告》
公司作为被告、尚未了结的且涉案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的诉讼仲裁事项主要共2起,主要是资产管理业务下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纠纷,涉及或有赔偿金额共计1.88亿元。
招商证券(-)
来源: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2023年度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用评级报告》
诉讼、仲裁事项方面,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安科”)部分投资者因证券虚假陈述182023年度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用评级报告造成相关投资损失的民事赔偿事宜,分别向上海金融法院和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中安科及其董事、子公司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下称“中安消技术”)和招商证券等中介机构提起诉讼,要求中安科赔偿损失及承担诉讼费用,并要求中安消技术、中安科董事等人员及相关中介机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截至2022年12月31日,招商证券累计共收到上海金融法院和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转来的7,999名投资者的起诉材料及应诉通知。其中,上海金融法院和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就其中7,083名投资者所涉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和裁定,根据法院判决,招商证券在合计人民币2.51亿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此外,根据上海金融法院和武汉金融法院送达的损失鉴定意见,尚未判决的投资者所涉案件投资差额损失金额合计人民币1.52亿元,招商证券预计在上述投资差额损失金额25%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中信建投证券(-)
来源: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信用评级报告》
未决诉讼方面,截至2022年末,公司没有涉及重大法律或仲裁的案件,因未决诉讼而形成的预计负债余额为62.86万元,涉及金额较小,预期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产生重大财务影响。
重大事项方面,2023年4月21日,上市公司广东紫晶信息存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晶存储”)因欺诈发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30号)。为保护投资者合法利益,维护证券市场稳定,公司作为紫晶存储的保荐机构和主承销商,拟与其他中介机构共同出资设立紫晶存储事件先行赔付专项基金,用于先行赔付适格投资者的投资损失,并已向中国证监会申请适用证券期货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
五矿证券*(-)
来源: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面向专业机构投资者公开发行短期公司债券(第七期)信用评级报告》
证券融资业务方面,公司以股东客群融资需求为业务增长新动力,份额持续领先;融券业务获科创板做市借券业务资格,领先优势进一步巩固;股票质押业务重点提升风险识别和管理能力,新增质押项目全部为优质标的项目,资产质量稳步提高;境外孖展业务稳健发展。截至2022年末,公司融资融券融出资金(含孖展融资)较上年末减少17.34%至1,094.78亿元,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存量负债客户平均维持担保比例为279%,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的担保物公允价值合计4,317.95亿元,2022年转回减值损失8.22亿元,截至2022年末减值准备余额25.02亿元,较上年末减少24.64%。截至2022年末,公司自有资金出资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余额为277.92亿元,自有资金出资股权质押式回购业务平均维持担保比例为277%;公司管理的资管产品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规模为119.92亿元。公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的担保物公允价值合计881.82亿元,2022年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科目转回减值损失2.62亿元,截至2022年末,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减值准备余额65.82亿元,较上年末减少3.83%,整体风险抵御能力较强。
中原证券(1)
来源:上海新世纪资信评估投资服务有限公司《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面向专业机构投资者公开发行次级债券(第一期)信用评级报告》
逾期项目方面,2019年,公司对股质业务逾期项目提起诉讼,涉诉金额合计12.20亿元。截至2022年末,公司累计回收违约项目本息及违约金合计3.04亿元(含抵债股票作价及现金回收),其中2022年回收2472.74万元。2022年末,公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科目中,股票质押回购融出资金逾期金额为4.80亿元,减值准备余额为4.58亿元。此外,公司根据股票质押融资人发生违约后法院强制执行的结果,将确定无法收回的部分转入应收款项。截至2022年末,应收账款科目中应收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余额为3.68亿元,已计提坏账准备3.63亿元。
裁判文书公开判决
长江证券(1)
沈悠、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3)鄂0103民初10034号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国信证券(1)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银控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2)粤1971民初36641号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决:招银控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原名:国信证券投资咨询(广东)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国信证券包括合理维权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22000元;被告星空聚文化传媒(深圳)有限公司作为唯一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恒泰证券*(1)
刘雪萍诉中经宏熙(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等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2)京0102民初31943号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判决:中经宏熙(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本金损失176832.86元、截至2022年6月15日的资金占用损失7740.67元,并自2022年6月16日继续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176832.8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计算)。
招商证券*(2)
董亚宾与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京0105民初64758号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富立天瑞华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富立天瑞华商玉泉山三号私募投资基金”清算完成后七日内对原告清算后的实际损失(按照本金+利息-已分配款计算,其中,本金为3112890元;利息以3112890元为基数,自2017年8月2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存款基准利率计算;如本判决生效并执行前另有其他分配款,则一并予以扣除)承担赔偿责任。
赵世涛与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京0105民初64759号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富立天瑞华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富立天瑞华商玉泉山三号私募投资基金”清算完成后七日内对原告清算后的实际损失(按照本金+利息-已分配款计算,其中,本金为2924230元;利息以2924230元为基数,自2017年8月2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存款基准利率计算;如本判决生效并执行前另有其他分配款,则一并予以扣除)承担赔偿责任。
中信建投(1)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陶荷花融资融券交易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2)京0101民初9012号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偿还中信建投证券融资本金28284254.54元,融资利息3717730.61元及相应的罚息(其中,2019年11月19日至2019年12月18日的罚息为414615.72元;自2019年12月1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32001985.15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计算,扣除已经偿还的罚息103.48元);赔偿原告律师费损失160000元。
北京恒天智信科技有限公司(1)
邢罡诉北京恒天智信科技有限公司、恒天财富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植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恒天凯旋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2)京0105民初23475号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决:撤销被告北京恒天智信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恒天智信)作出的落款时间为2021年11月16日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2021年9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的劳动合同;恒天智信支付2021年12月17日至2021年12月22日工资损失13793.1元,2021年11月绩效工资22500元,2021年12月1日至2021年12月16日工资差额12413.79元,2021年年度奖金150000元,2021年未休年休假工资55172.41元。
北京三智启明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
北京三智启明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与上海三智遥驭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等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3)京03民终9722号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北京三智启明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简称:三智启明)上诉,维持原判。确认三智启明持有的上海三智遥驭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简称:三智遥驭)100万合伙企业份额及相应合伙权益自2020年8月15日起由深圳市劲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劲惠基金)享有;三智遥驭、三智启明相应变更工商登记手续;三智启明向劲惠基金支付违约金(以10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4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日万分之二标准计算)。
富鼎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天津)有限公司(1)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限制消费令
案号:(2023)鲁0911执1876号
申请人翟秀英申请执行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因富鼎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天津)有限公司(简称:富鼎和)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对富鼎和及法定代表人王启富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上海纪源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
卢捷清与纪源投资咨询(上海)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3)沪01民终3616号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2)沪0115民初64949号民事判决;准许撤回起诉。
威海沃德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
李姣姣、威海沃德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3)鲁1002执640号之一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裁定:终结威海市环翠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威环劳人仲案字(2021)第380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
合规风险,是指因证券基金经营机构或其工作人员的经营管理或执业行为违反法律法规和准则而使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采取监管措施、给予纪律处分、出现财产损失或商业信誉损失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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