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当借款利息及综合费超四倍利率的利息不予保护
——典当企业主张借款期限届满后利息及综合费的,对合计数额超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利息部分不予保护。
标签:|典当|费用|利息|综合费
案情简介:2011年,郑某向典当公司借款200万元。典当借款合同约定借款综合费为当金金额2.4%、逾期还款综合费为3.6%,另约定按1.2%日利率标准支付逾期利息。因当期届满60天,郑某仅偿付28万元致诉。
法院认为:①依《典当管理办法》第40条规定,典当期限或续当期限届满后,当户应在5日内赎当或续当,逾期不赎当亦不续当的,为绝当。本案中,郑某自典当期限届满至典当公司起诉,已逾期两个月,在此期间郑某并未赎当或续当,已构成绝当。郑某应按典当期限内月综合费率标准补交5日综合费用7600余元。绝当后,双方典当关系终止,郑某无须再向典当公司支付综合费用。②典当企业主张借款期限届满后利息及综合费的,对于两项合计数额超过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部分不予保护,而本案双方当事人上述约定明显超过该标准,故对借款逾期综合费及利息超过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部分,法院不予支持。结合本案绝当后至起诉日逾期时间55天,本案逾期利息应为7万余元。判决郑某偿还典当公司典当借款本金177万余元,并支付逾期综合费、违约金(自绝当之日至偿还借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
实务要点:典当企业主张借款期限届满后利息及综合费的,对于两项合计数额超过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部分不予保护。
案例索引:江苏南京秦淮区法院(2011)秦商初字第217号“某典当公司与郑某等典当合同纠纷案”,见《同丰源典当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诉郑步红等典当合同案(典当中的综合费用)》(孙正伟),载《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12商: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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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提示:本案例摘自天同码。天同码,是北京市天同律师事务所借鉴英美判例法国家的钥匙码编码方式,收集、梳理、提炼司法判例的裁判规则,进而形成中国钥匙码的案例编码体系。《天同十八部》已由法律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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