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巩莹诉你们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次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第5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审理。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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