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吴英) 日前,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被告人何某兵明知黄金首饰系他人盗窃而来,仍予以低价收购,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2月18日晚,李某(另案处理)将其盗窃来的黄金首饰拿到被告人何某兵经营的典当行去销售,何某兵在明知黄金首饰系李某盗窃所得的情况下,仍以每克200元左右的价格予以收购,并以微信转账的方式支付给李某3180元。
2019年1月3日晚,李某又将其盗窃来的一枚黄金戒指拿到何某兵经营的典当行去销售,何某兵以每克260元的价格予以收购,并以微信转账的方式支付给李某28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何某兵明知所收购的黄金饰品系犯罪所得,仍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当庭表示自愿认罪,同时积极退缴了违法所得、缴纳了罚金,均可酌定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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